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贪污罪

贪污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贪污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5日

 

本人先后承办了贪污、受贿、经济诈骗、黑社会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1200余起,这些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已经无罪释放,部分当事人死刑改判死缓或有期徒刑或无罪,大部分当事人获得轻刑处罚…,总结10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我认为贪污案作无罪辩护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观要件。
任何犯罪都是有罪过的,或故意或过失。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贪污犯罪必须有贪污的故意,即贪污的目的是占有公款,贪污者是要将公款占为己有,对所动用公款不会想归还。如果辩护人能够找到证据证明被告人只是单纯地使用公款,对所用公款是想要归还。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观要件,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刑法规定犯罪的成立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辩护人在会见贪污案的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办案单位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一旦鉴定出当事人行为时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被告人也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指控被告人贪污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做无罪辩护。
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贪污犯罪事实的认定,辩护律师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证据不足辩护是贪污案无罪辩护中最为常见的类型。辩护中要关注以下几点:
1)“孤证”不能定案。“孤证”由于不能得到印证,其自身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能得到真实性确认的证据自然不能充分地证明贪污事实。“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司法体制的铁律,如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辩护律师就应当作无罪辩护。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对被追诉者的贪污犯罪指控是由一系列证据来支持的,如果辩护律师能证明追诉机关有罪指控的主要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或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则这些证据就要从其证据体系里排除出来,这就有可能导致追诉机关的贪污犯罪指控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如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如证人提供伪证,书证是伪造的,视听资料是剪辑伪造的,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等;如证人的证词和案件事实无关,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关,物证和案件事实无关,检材错误导致鉴定结论和案件事实无关等。辩护人只要发现以上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认定贪污罪成立。
有时公诉机关的证据看似庞杂,但其证据之间缺乏联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而起不到证明被追诉者实施贪污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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