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持有型犯罪辩护应关注主观方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5日
控方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有一定的困难,这就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提供了一定的辩护空间。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的主观罪过的判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但相对于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的主观罪过证明,根据持有型犯罪行为人的持有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难度更大。就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言,由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一般轻于其他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行为人一旦因其他毒品犯罪被抓获,往往极力否认自己真实的犯罪意图,而仅承认有持有毒品的故意,有时甚至连持有的故意也予以否认。因此,除非行为人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则控方要证明持有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当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毒品而持有时,律师如何使无辜者免遭牢狱之灾呢?立法者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初衷,是为了严密法网,打击毒品犯罪。这时辩护律师要看控方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推定有没有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保障,如果没有律师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律师在给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的辩护中,首先要关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运用,这个规则运用得好,比如说律师在庭审当中充分地揭示和证明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的存在,从而排除非法证据被法庭采信,达到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证推翻控方用来证明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据。
其次,律师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充分的发挥,以实现有效的辩护,尤其是要将排除合理怀疑规定纳入刑事辩护中,指出控方提供的证明行为人主观罪过推定的证据是不扎实的,案件中存在诸多合理的怀疑不能排除。
综上所述,在控方适用推定认定行为人的故意时,辩护律师应尽量提出反证,律师提出反证不需要举证证明被告人没有持有的故意,只要对控诉方的推定提出合理怀疑,即可排除被告人持有故意的成立,从而推翻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为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理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