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谈如何界定受贿与入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0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谈如何界定受贿与入股。
以合伙入股开办投资公司形式受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这种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有些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出资而获得公司利润,属于完全未出资型的干股受贿犯罪,或虽有出资,但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其应得的分成,也属于受贿,这类犯罪方式带有很大的迷惑性,看似合作经营,实际上却是以权力出资,是不折不扣的受贿行为。
黄利红律师认为,如果是下列两种情况,则属于投资,不构成受贿。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虽然没有参与管理经营,但是其所获收益与其出资应得收益基本相当,不构成受贿,若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出资,且参与管理经营。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了实际管理经营,其收益与资金、技术、智力的付出相当且具有直接相关性,也不构成受贿,属于违反相关党规党纪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分。
如2016年某市园林局付局长刘某与朋友周某出资成立一家绿化公司,两人各占股50%。刘某在公司工程投标金额确定、苗木种植养护等方面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先后10次取得利润分红1000余万元。因按投资比例,刘某与周某各获得50%分红,且刘某直接参与经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因违规经商办企业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