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在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应做无罪辩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0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孤证不能定案。
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即使能够全面地描述案件的主要情况,也无法据此认定其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因而,不能仅仅依靠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相反,直接证据也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可能成为一些被告人的救命法宝
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应作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这句话呢?
我认为对这句话的理解应重点注意两点:
一是要正确理解此处口供的含义。这里的被告人的口供不仅仅指被告人本人的口供,还包括了其他同案人的口供。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即使二名以上被告人的供述一致,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依然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
二是要正确理解此处其他证据的准确含义。这里的“其他证据”指的是必须足以印证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如果对被告人的口供起不到印证作用,再多的其他证据都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处罚。
比如张某杀人案,张某口供中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在案件中,除了张某的口供外,卷宗当中还有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等等诸多的其他证据。
如果尸检报告的伤口配合物证凶器足以印证被告人的口供,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说现场勘查发现案发现场留下被告人的脚印,或窗台上留有被告人的指纹,足以印证被告人实施杀人的口供,就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犯罪。相反,尸检报告如果只能证明死因,不能直接指向谁是凶手,现场勘查也只能证明作案现场的情景,也不能直接指向谁是凶手,结合其他证据也不能指向谁是凶手,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其他证据,由于对被告人的口供达不到印证的程度,因此依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