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为刘春虎受贿案作无罪辩护大事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

 一、案情回放:

2013年,广州市萝岗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委托广州市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征地代业主,负责完成地铁21号线萝岗区段的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
被拆迁户叶振南将伪造的虚假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商竣公司,以此来骗取拆迁补偿。20134月,商竣公司与叶振南就其房屋拆迁补偿签约,补偿标准按国有商业性质确定,经商竣公司提交区拆迁办及相关单位“层层审核”后,同年5月底,叶振南最终获得拆迁补偿款1211万元。
201310月,萝岗区纪委监察局在轨道交通征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求区拆迁办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整改。在这一过程中,区拆迁办、商竣公司根据整改要求,对叶振南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核实,确定为假证。叶振南诈骗补偿款一案遂东窗事发,随后该案波及原萝岗区拆迁办副主任陈广衡、原萝岗区拆迁办九龙动迁组组长卢光友、原商竣公司副经理王镜波以及工作人员刘春虎等11人。
叶振南在口供中声称,多次打电话给王镜波催促补偿进度,并暗示会报答他的帮忙。叶还声称其利用节假日、吃饭喝酒的机会,给陈广衡、卢光友以及王镜波、刘春虎等人送礼送钱,上下打点。共向6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行贿或送礼金196万元。
因叶振南构陷,2014年刘春虎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事拘留,2015811日被原萝岗区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春虎有期徒刑103个月,刘春虎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黄埔区法院重新审理,20161023日,刘春虎被重审法院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刘春虎辩护律师黄利红等人在接受委托后,历尽艰辛,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所掌握的证据为被冤屈者刘春虎作无罪辩护。
二、黄利红律师为刘春虎受贿案作无罪辩护大事记:
2016年10月23日,刘春虎被取保候审,终于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出来了,从此与在看守所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的原从化市副市长方纪章说拜拜。
呼吸着外面清新空气,想想两年多的铁窗生涯,刘春虎禁不住黯然神伤----不是因为犯罪,而是因为满腹的冤屈。
刘春虎涉嫌受贿案最近总算又有了重大的进展,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经过媒体的广泛关注,被错误羁押长达两年之久的刘春虎终于获得了人身自由,案件从广州市中院发回重审至今已经快有一年,但是案件至今还没有作出判决。作为其辩护人,黄利红律师认为,重审法院在没有作出判决前给被冤枉的刘春虎决定取保候审是非常正确的。黄律师坚信,重审法院一定会作出客观公正的无罪判决,还刘春虎以清白。
刘春虎涉嫌受贿冤案的纠错历程大事记
一、蒙受叶振南的构陷,刘春虎被刑拘。
蒙受叶振南的构陷,2014年5月21日大学刚刚毕业参加工作还不到两年的刘春虎被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滥用职权和受贿。从此开始了长达两年多的失去人身自由的铁窗生活。
、发现重大冤情,律师及时向法院书面汇报。
2014年10月10日原萝岗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原萝岗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刘春虎的家属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律师做刘春虎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和大量的走访调查,黄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冤情,马上向本案的主审法官张庆国做了及时的汇报,并递交了大量的书证以及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证明刘春虎没有收受叶振南的贿赂。张法官看完黄律师的书面材料后马上提议召开庭前会议。我们很庆幸遇到了一个开明的好法官。
三、说服当事人坚持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确定无罪辩护方案
我们通过研究案件的卷宗和多次会见过刘春虎,并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后,发现本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于是跟家属以及被告人刘春虎本人确定辩护方案,我们非常客观地把本案作无罪辩护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各种结果对刘春虎做了详尽的分析。但作为辩护人,我们建议,既然没有收受贿赂,哪怕是可能面临辩护失败的风险,也应当坚持无罪辩护,因为即使一审判错了,二审还有改判的机会。如果作罪轻辩护,一审判下来以后,二审几乎没有任何改判的可能性。刘春虎当初无论是对法律还是对法院都没有什么信心,准备妥协认罪作轻罪辩,以争取所谓的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后来在律师的“坚持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法制教育下终于下定决心要洗清身上蒙受的不白之冤,同意了我们律师的无罪辩护方案。
四、律师的调查取证为冤案最终改判作了最初的和坚实的铺垫。
1、庭前会议让人似乎看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希望。
一审庭审前,原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这次庭前会议几乎让所有的人感受到纠错的希望。审判长庭上当庭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侦查人员获取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但是无论是庭前会议还是后面的开庭,公诉人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侦查人员收集口供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公诉人无法证明取证手段合法,所以最初大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挺有信心,尤其是在第一次开庭的中午休庭前,法庭突然宣布下午开庭将公布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的结果,这一消息几乎让所有的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几十号的旁听人员兴奋不已,因为大家都认为既然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合法,从法律上来讲就应当无条件的推定取证手段是违法,相关有罪的言词证据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怎么快就公布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结果绝对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但作为辩护人的我当时却不怎么认为,因为离下午开庭还有1个多小时,1个多小时后,也许情况就变了,果然,下午接着开庭,庭上审判长突然取消公布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的结果。
2、抛弃幻想、寻找推翻不实指控的直接证据。
原审法院下午开庭突然取消了公布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的结果,作为辩护人,职业的敏感性告诉我,这个案件的结果可能不乐观,尤其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要抱有太大的希望,我认为如果本案要有重大突破,必须要有直接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刘春虎没有收受贿赂。因为根据目前国内现有的审判实践情况来看,辩护律师仅仅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或者只是通过证明案件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重大破绽或者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参与犯罪就想取得辩护成功,这种做法的可行性不是没有,而是概率太低(这种刑事诉讼对律师举证和辩护的苛求,导致中国可能是水平很一般的律师在美国都有可能成为很优秀的律师,美国很优秀的律师在中国不一定能够成为一个优秀律师)。
因此我们转变辩护思路,开始寻找直接证据,证明刘春虎没有收受贿赂。根据控方证据即行贿人、受贿人的供词,我们顺藤摸瓜寻找所谓受贿案中几个“在场人”,经过多方了解和仔细调查,老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几个证人,这几个证人均表示愿意站出来说明真相-----他们根本不在现场,从而证明控方言词证据的虚假性。这几个不在场的所谓“在场人”的证词,作为否定受贿的直接证据将这个冤案硬生生地扯开了一道口子,让希望的曙光给案件的辩护带来了一抹亮色,因为这些证据以无法辩驳的事实证明刘春虎等人的口供是被逼供、诱供的结果,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原审判决为刘春虎受贿案埋下了改判的种子。
刘春虎受贿案原审判决虽然冤枉,但客观地讲,原审法官还是为冤案的改判埋下了一粒种子,留下了一线改判的希望------那就是原审法院客观地采信了辩护人调查收集的几个证人的证言(当然也是受益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的良好的司法环境,如果是像内地某些地方,证人受到威胁改变证词,恐怕又将是另一种结局),从而对所谓的四宗受贿中的一宗受贿,即玉泉山庄受贿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剔除。而正是这一做法很自然地为二审法院纠正错案打下了埋伏,道理很简单,玉泉山庄的受贿既然是虚假的,有什么理由相信在同一份口供中其他的三宗受贿就一定是真实的,既然玉泉山庄的受贿是被逼供、诱供的结果,那其他三宗所谓的受贿的事实也完全可能是逼供、诱供的结果。因此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彻底纠正错案,但至少还是没有把纠正错案的路子给彻底堵死,就冲着这一点,我们应当感谢原审法官。
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刘春虎涉嫌受贿一案纠错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2015年8月11日,萝岗区法院以受贿罪错误地判处刘春虎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面对如此冤案,刘春虎毅然决然地决定上诉,作为刘春虎的二审辩护人,我们在二审中继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七、重审路上,无罪辩护希望的曙光在闪现。
1、庭前会议,控方用谎言来掩盖谎言。
案件发回黄埔区法院重审后,我们再次向重审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重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再一次召开庭前会议,法官又一次要求公诉人提交证据证明控方言词证据取得手段的合法性,这一次,公诉人在庭审中依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本案言词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只是在法庭上出示了纪委和检察院的两份“情况说明”,以此来说明办案人员是依法依规进行取证,不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对此,黄利红律师明确指出,两份“情况说明”既不是“书证”,也不是“人证”,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谈不上任何证明力。用“情况说明”来证明取证手段合法,这是典型的用谎言来掩盖谎言的了无新意的传统手法。“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黄律师指出,如果办案人员没有逼供、诱供、指供、骗供,为什么不敢把刘春虎被刑事拘留之前被非法拘禁的8天8夜的同步录音录像公布出来!
2、重审开庭,无罪辩护在继续。
2016年1月20日,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刘春虎受贿案,黄利红律师在庭上给被告人刘春虎继续作无罪辩护,在庭上,黄律师就发表了一个2个小时、长达20多页的无罪辩护意见。
黄利红律师在庭审中特别强调,重审过程中,检察院还是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因此本案依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春虎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为避免错案再现,为了避免重审走过场,辩护律师在重审后继续向证人调取新证据。
为避免重审法院出现原审法院的审判结果,辩护律师再次向重审法院递交新证据,证明叶振南隐瞒财产支出、虚构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
重审以后,辩护律师黄利红等人进一步向相关证人收集叶振南收入来源及支出方面的证据,用确凿的证据证明叶振南在获得拆迁补偿款1211万元以后,这笔款项中的每一笔款的具体去向,从而证明叶振南没有一笔款项是用于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同时该新证据还证明叶振南在供词里面隐瞒了近190多万元用于购买第三套房、购买钩机、发放高利贷的事实。叶振南隐瞒的190多万元的财产支出刚好与其虚构的向他人行贿196万元的金额完全吻合。从而证明叶振南构陷刘春虎等人收受其贿赂纯属诬告陷害。
4、辩护律师通过书面意见及电话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反馈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对刘春虎尽快作出无罪判决,同时多次建议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先行对刘春虎进行取保候审,避免对无辜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5、法院决定对刘春虎取保候审,刘春虎重获人身自由。
20161023日,黄埔区法院对刘春虎决定取保候审,被羁押达两年之久的刘春虎获得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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