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判决书

被告人仝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被告人仝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介绍:
一、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仝xx在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任热工专业主任,负责该热力公司热工仪表工作,2017年4月2日上午下班时(值夜班),仝xx担心脱硫系统运行不稳定造成排污数据短时间超标带来麻烦,便修改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及远传数据后就下班回家,导致二氧化硫排放不受检测而不会超标告警,持续至当天11时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被发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被告人仝xx故意篡改热力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导致无法正常监测二氧化硫排放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仝xx辩称及律师意见
对起诉书指控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我知道错了,当时没有认识这是违法行为,如果知道是不会这么干的,我现在上有老下有小,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仝xx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三、审理查明
被告人仝xx在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任热工专业主任,负责该热力公司热工仪表工作。2017年4月2日上午下班时(值夜班),仝xx担心脱硫系统运行不稳定造成排污数据短时间超标带来麻烦,便修改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及远传数据,后下班回家,导致二氧化硫排放不受检测而不会超标告警,持续至当天11时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被发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04月02日12时许,南和县环保局电话报警:2017年04月02日上午,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篡改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环境。
2、南和县环境保护局[2017]第1号案件移送函,证实环保部于2017年4月2日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督察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存在篡改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企业篡改监测数据,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七)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将该案移送南和县公安局处理。
3、南和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2日中午,南和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民警郑某、周某在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将仝xx口头传唤至环安大队办公地点。
4、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处位置及公司状况。
5、南和县公安局南公(环安大队)扣字【2017】004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南和县公安局在侦查仝xx污染环境案中,发现下列财物、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扣押在线监测系统电脑主机壹个。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南和县公安局接受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份,共12页。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阐明了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内容及规模、年供热量、主要环境问题及污染治理情况简介。
7、杭州禾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数据检测意见,证实从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带回的历史数据分析如下:
2015年7月18日,11:28分起至2016年8月13日22:22,粉尘数据为零,分析原因为粉尘仪探头损坏未及时维护;
2015年9月2日7:31分起至2015年9月6日5:25止,氧气值从14.5%持续升高,SO2数据持续下降,疑似分析系统漏气未维护;
2015年9月8日8:53起至2015年9月11日20:36止,SO2数值超过1438,严重超标;
2016年7月20日5:47起至2016年7月20日间SO2数值从1295--3297,数据严重超标;
2016年7月25日16:52起至2016年7月26日9:04止,SO2数据0.749--0.33,数据异常;
2016年10月19日6:13起至2016年10月19日11:40止,所有数据无;
2016年10月19日6:13起至2016年10月25日11:20止,氧气数据无;
2016年10月28日11:22起至2016年10月31日13:52止,所有数据无;
2016年11月4日17:46起至2016年11月4日21:54止,SO2数据0.1--0.9,数据异常;
2017年4月2日12:38起至2017年4月2日13:06止,SO2数据233—250,数据异常
以上数据为SOL2000数据库中读取原始记录,具体数据是否修改,修改细节无法推断。因时间紧迫,数据量巨大,仅匆匆浏览大概数据,详细数据分析需要另外检测。
8、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实2010年3月7日,邢台市环保局在南和县组织召开了“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议。验收小组经现场检查,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在充分讨论后认为该工程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提出要求,企业要加强各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脱硫和自动监控等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各项外排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仝xx,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仝xx,男,汉族,1985年4月17口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南和县。为核实其违法犯罪记录,办案民警郑某、周某于2017年4月2日15时32分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
11、办案说明,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南和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证明:南和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单位是邢台市环保局,该验收申请表中,环保验收主要内容第七项是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情况;验收执行标准第五项是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环保执行情况第七项是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监测PG01型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烟尘相对误差、二氧化硫相对误差、流速相对误差、烟温绝对误差、氧量相对准确度均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中相关条款要求。综上所述,南和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
2017年4月2日中午,仝xx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因当时正在清明节放假期间,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没有对此案现场进行勘查。
12、南和县环保局关于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2日上午11点,环保部、邢台市环保局到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停止加石灰粉30分钟后,在线监测显示数据无明显上升,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存在篡改监测数据。根据环保部要求,该企业篡改监测数据,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七)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建议移交公安。
13、证人焦某证言,现在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我负责七个专业,仝xx是其中热工仪表专业的负责人,仝xx受我领导。我单位有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及远传数据,主要检测二氧化疏、氨氧化物和粉尘排放,远传数据直接传送到环保局数据库,这项工作由仝xx负责。我单位对仝xx的工作要求是排污数据超标要及时通知脱硫车间填充石灰石用量,如果排污数据超标造成罚款,仝xx也要承担部分罚款。仝xx篡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的事我不知道。没有人指使仝xx篡政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数据。
14、证人聂某证言,我和仝xx都在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块工作,是同事关系。我在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脱硫岗位,就是往锅炉里面加石灰石粉,就是仝xx根据二氧化硫排放量通知我们多加或少加石灰石粉,仝xx让我们多加就多加,让少加就少加。2017年4月2日上午8点我接刘某的班开始工作,通过输灰泵往锅炉添加加灰石粉,添加灰石粉的量和以前一样,没有变化,也没有接到仝主任(仝xx)要求变化添加加灰石粉量通知。我从上午8点接班到11点工作期间没有关停过脱硫设备,直到环保部来我厂检查,环保部工作人员检测排放量时让我关停脱硫设备半个小时。我不知道仝xx篡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的事。
15、证人刘某证言,我和仝xx都在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块工企,是同事关系。我在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脱硫岗位,就是往锅炉里面加石灰粉,就是仝xx根据二氧化硫排放量通知我们多加或少加石灰石粉,仝xx让我加多大量加就加多大量。2017年4月2日早起,我按程序每一个小时巡检一次,期间我调整过两次石灰石量,分别是六点一次,七点一次,六点是减少量的,七点是加大量的,都是根据仝xx的要求调整的,后来没再遇整,到八点钟我就下班回家了。2017年4月2日在我工作期间有没有关停过脱硫设备。我不知道仝xx篡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的事。
16、被告人仝xx供述,我负责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工仪表工作。我公司以前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及远传数据正常,昨天我值班,今天下班时我怕脱硫系统运行不稳定造成排污数据短时间超标,超标以后挺麻烦,如长时间超标可能对公司进行处罚,再一个今天清明节放假,我存在侥幸心理,因此我下班时对在线监测电脑数据进行修改,导致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及远传数据不会超标,就是把电脑数据置值,电脑数据在置值范围内波动。把电脑数置值据后我就下班回家。今天中午,公司把我叫过来,我才知道国家环保部工作人员对公司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突击检查。以前没有修政过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及远传数握。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四、法庭分析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xx故意修改热力公司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被告人仝xx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仝xx接到通知立即返回单位配合调查,在侦查机关口头传唤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xx实施了修改计算机数据的行为仅仅三个小时,且有证人证实负责脱硫岗位职工一路既往在工作,与平时一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并非破坏计算机系统,而是考虑自己下班,设备脱硫超标,就会受到经济处罚,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实施修改相关数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其辩护人建议被告人仝x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其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五、法庭判决
被告人仝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六: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朝增
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
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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