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面对垃圾人有时警察都束手无策,只能诉诸法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7日
案情简介:蓝xx是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英雄,在战场上杀敌无数,毫无畏惧,但是面对一个寻死觅活的垃圾人霸占自己的房屋却无能为力,为此报警求助,警察一了解到是张xx,也直摇头说,你们的事情找法院解决,我们爱莫能助。蓝xx只好委托广州律师黄利红将张xx诉至法院。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面对垃圾人,警察也是束手无策!
民事起诉书
原告:蓝xx,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出生。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10号xx房
委托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22804716
原告:赵xx,女,汉族,1956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22804716
被告:张xx,女,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渝北路xxx号
电话:159209769xx、136427683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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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xx搬离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77号之五903房,将该房屋交回给原告。并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等人的生活进行不法干扰。
2、判令被告张xx赔偿原告维修门锁的费用1000元。
3、判令被告张xx支付原告房租费,每月以4000元计算,从2017年7月14日开始计算租金,计算至被告搬离中山大道中77号之五903房止。
4、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张xx系原告的前儿媳妇,原告儿子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原告合住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77号之五903房。
因被告性情古怪,与原告儿子感情不合,三天两头寻死觅活,多次割脉自杀未果,还屡次要跳楼或放火烧房子,原告因经不起被告的折腾及恐吓,只好在外面租房居住。原告儿子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天河区法院经公正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广州市中院也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xx鸠占鹤巢,霸着原告的房子不肯搬走,并纠合其父、母、兄、弟以及其他亲戚等一干人马,仗着人多势众,对原告动粗,还破口大骂,破门入户,并扬言称,除非法院让我走,谁都别想赶我走,害得原告有家不能回,依然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原告好言相劝,要求被告搬离原告的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77号之五903房,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无果。后求助小区物业、社区街道、司法所、警方,相关部门因了解被告的过往的寻死觅活的极端情形,且被告蛮横不讲理,故均表示爱莫能助,并建议诉请法院解决,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判如诉请。谢谢!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蓝xx
赵xx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