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事实不清,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胡xx挪用公款案事实不清,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该案有机会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17)最高法刑申173号
原审被告人胡xx挪用公款一案,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吉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xx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胡xx提出上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铁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胡xx提出申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2012)铁中立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辽审一刑监字第00034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胡xx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本案系民事侵权纠纷,胡xx不构成刑事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