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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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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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犯贪污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于xx犯贪污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由: 贪污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日期: 2016-04-2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15)刑监字第13x号
原审被告人于xx贪污一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以(2005)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于xx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以(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于xx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以(2008)粤高法立刑申字第5x号通知驳回申诉。于xx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于xx申诉称,涉案房产在性质上应属房改房,其更名行为未造成所在单位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该房产在财务帐上仍反映为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1996年其在填报领导干部住房档案资料时亦明确说明该房产属于公司,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申诉人于xx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房产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xx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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