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是什么?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9日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是什么?   

    如何区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数额。挪用资金数额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如是说。

        二、时间。挪用资金的时间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指出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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