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挪用资金罪

私营企业业主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9日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也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此便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挪用本企业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能否成立挪用资金罪?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由于挪用资金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要认定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是要确定业主或投资者与企业的财产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以及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对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私营企业(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企业”是广义上的企业概念,即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概念)从责任形式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主要是公司)。在这类企业中,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就成为企业的资产,企业的资金支配必须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者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资产是相分离的。投资者只享有所有者权益,而对其所投入企业的资金没有直接的所有权。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这类企业中,企业业主或者投资者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类是非法人的私营企业。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

个人独资企业与非独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业主对企业全部资产享有直接的所有权。因此,业主挪用企业资金并不涉及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因而不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就非独资企业来说,多表现为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该法还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对合伙财产的支配和处分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事务执行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擅自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的,就可能侵犯整个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如果是全体合伙人经过协商,同意将合伙企业的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则属于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处分行为,不存在侵犯合伙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因此,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就非独资的私营企业而言,关键是看业主或投资者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这一原则对其他形式的非独资企业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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