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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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闻强奸一案辩护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陈X闻的二审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多次会见了上诉人,详细地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的案情以及定性有清晰地把握,本辩护人一审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上诉人陈X闻有期徒刑8年显属量刑过重,下面辩护人想就本案的处理谈谈我的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陈X闻是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陈X闻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X闻是从犯。
被告人陈X闻是被同案人以惠阳找工作容易且工资高为名将其从东莞骗到惠阳的,同案人之后利用陈X闻人生地不熟,孤立无援的情形对陈冠闻进行威胁,逼迫其对受害人进行强奸,因此在本案中陈X闻是同案人的一个犯罪工具,其参与犯罪带有很大的被迫性、偶然性,其地位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X闻属于未遂犯。被告人陈X闻没有参与到其同案人逼迫受害人卖淫的行为,同案人逼迫受害人卖淫因主观意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因而陈X闻还有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X闻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陈X闻归案后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无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的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容易改造。
五、被告人案发前陈X闻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法院在对被告人陈X闻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作出罚当其罪的量刑,很显然一审法院量刑时,未予考虑上述情节,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量刑予以纠偏,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
                                                                  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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