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1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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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受刘玉芳的转委托,就业主陈修森先生的房屋拆迁后未予以补偿一事,郑重致函贵办公室,以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
一、原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恩宁路十二埔西街54号楼房系华侨陈修森先生所有。陈先生于1980年6月用侨汇向刘秀云女士的家属区洁懿女士购买其上述房产,并在市房管局办理了登记转名的过户手续,当时陈修森先生是归国读书的缅甸华侨,后移居香港。为了能成家,因此在广州买了这栋2层半的共计307.6604平方米的楼房。当时陈先生为了对曾茶芳女士求爱,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厢情愿地在购买此房办理登记时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并私刻了曾茶芳的私章,在登记时使用,私章现在在陈修森先生的舅母刘玉芳女士处。陈修森先生与曾茶芳女士实际上并未结成夫妇,购买房屋全部款项及手续费全部由陈修森先生所支付,过户手续也为陈修森先生亲自办理。故该房屋的产权归陈修森先生所有。陈修森先生的上述房屋于2002被广州市荔湾区房管局交由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拆迁,荔湾区教育局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到现在一直未通知业主陈修森先生,故拆迁后未对陈修森先生做出任何的经济补偿。为此,陈修森先生授权刘玉芳女士委托我所办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一事。
二、本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党和国家对华侨长期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各级政府部门也在实践中严格执行了有关的政策规定,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华侨房地产的各种合法权益,妥善安置侨房住户,以取信于侨、取信于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是合法建筑的房屋就应当进行补偿,补偿的形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宪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切实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陈修森先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故拆迁后拆迁人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补偿,现在陈修森先生提出对原房屋进行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补偿的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本律师事务所认为陈修森先生的要求合理合法。贵办公室作为直接负责侨务工作的政府部门,故请求贵办公室尽快出面,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此事,并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对原房屋所有人陈修森先生进行补偿。
希望贵办公室在收到本函后的尽快给予明确的答复。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黄利红 律师
20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