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周XX特大盗车团伙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周X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周XX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犯地位,是从犯。周XX是在同案犯的教唆下于2003年4月22日从安徽来到广州,在同案犯的教唆下参加犯罪,并且他在共同犯罪中给同案望风也是同案犯按排的,且望风这一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也只是起着辅助作用。因而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从犯。
二、关于盗窃金额问题,周XX涉案金额应为530000元,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1097490元。涉案的车辆应当是4辆而不是8辆。理由如下:一是周XX是2003年4月22日来广州,所以起诉书指控的第7宗盗窃案即2003年3月1日的凌晨的两次盗窃周XX没有参与作案的时间;二是2003年5月1日晚只参与一次盗窃,起诉书所指控的15宗犯罪事实,周XX并未参与;三是起诉书所指控的17宗犯罪事实周XX也未参与,当天晚上周XX因下雨而逗留在酒店的大厅里。
三、周XX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且无前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综合上述各情节,请求法院对周XX从宽处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