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0日
一、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Ⅲ、进行调解;Ⅳ、达成协议;Ⅴ、调解结案
二、调解方法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1、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获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5、调解纠纷应当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6、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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