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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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解析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而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的非诉讼调解机制,通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说服、疏导等方法,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排难解纷”、“止讼息争”是我国古代民间的优良传统,因其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和处世方式,因此为人所推崇,从而成为民间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今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日前,记者采访了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王朗,结合我省实际,对《人民调节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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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百姓的事自己解决

  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王朗说,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深受群众欢迎。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再次强调这种特性。首先,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因此各级调解委员会之间,及其与各级国家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并根据需要依法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甚至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及组织,以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和社会资源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

  其次,由于公民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问题多发,人民调解遵循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人民调解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展开的基本要求,又不拘于形式、灵活便民,是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覆盖新矛盾与司法、行政联动

  本世纪以来,在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家长里短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面对大量增加的社会纠纷,人民法院资源有限,需要尽可能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调解得到化解。王朗处长说,除了规定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类型、不同领域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交通肇事调解委员会等。王处长介绍,今年10月中旬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将首先在宾县挂牌试点,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试点地区。

  王处长指出,新法强调人民调节与行政、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可以联动。对于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应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和内容发生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障性立法撑起保护伞

  近几年,人民调解制度飞速发展。以我省为例,目前我省已建立调委会15693个,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已近20万件,协议履约率为90%左右,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谈到人民调解工作,王处长最担心的还是经费问题。她说:“有时候我们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纠纷非常复杂、矛盾非常尖锐,在调解过程中要冒很大的风险,一些纠纷发生的地方很偏远,调解的工作量和难度就会加大,由于调解经费无法保障给人民调解工作增加了很多困难。”《人民调解法》在人民调解保障机制上迈出了一大步。王处长说,首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其次,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误工补贴、困难救济、抚恤和优待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目前我省共有调解员72020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2065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66%,今后专职调解员的增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这也需要经费的支持。

  人民调解,像一条缓冲带,让法院大门之外的矛盾双方由对抗走向对话,由纷争走向和解,随着制度和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必将沿着健康的轨道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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