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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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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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的“人民调解法”

作者:黄黎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作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谢觉哉曾提出系统而丰富的“人民调解”思想,落实到调解工作中,就形成了有谢觉哉特色的“人民调解法”。

  他指出:“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在他的主持下,各根据地人民政府颁布了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条例和指示,其中规定“除了一切民事纠纷均应实行调解外,一些重大刑事罪以外的一般刑事罪亦在调解之列”。

  1944年5月,谢觉哉在写给边区各法庭庭长、各县司法处长的工作指示信中,强调了“人民调解”的意义,并提出了三种“人民调解法”。

  其一,最主要的是群众自己调解。谢觉哉指出,因为他们对事情很清楚,利害关系很密切,谁也不能蒙哄谁。占便宜、让步,都在明处。其二,政府调解。乡政府、区政府、县政府,不仅应接受人民调解的请求,且要去找寻或调来调解。工作人员下乡,遇到事就调解。其三,审判与调解结合。他认为,“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论就会减少”。

  在延安时期,谢觉哉还提倡把人民群众内部的调解、政府调解、审判中的调解相结合,其中,要把人民内部的调解摆在首要位置。当时出现一个有名的调解英雄,绥德西直沟村主任郭维德,在他的调解下,几年来没有人到乡政府打官司,成为民间调解的模范村。谢觉哉对这种调解类型十分赞赏:“这样的村子不仅没有为争诉而费钱费时,而且大家一定很和睦、肯互助、坏人坏事不易有、生产可以提高。”

  在谢觉哉的大力提倡下,人民调解成为党的主要司法政策之一,并由此产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由于他的大力提倡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边区得到了普遍开展,加强了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教育,增强了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和道德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在谢觉哉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1954年3月,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系统地总结了以往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使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臻于完善,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谢觉哉的“人民调解”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调解民间纠纷、处理社会矛盾、促进基层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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