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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