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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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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