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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