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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