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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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谈官员畏罪自杀后的法律问题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9日

 

不能“一死了之”!这是杜绝问题官员自杀成为一种风气的良方
-----广州律师谈官员畏罪自杀后的法律问题
 
 
                    
一、从网上两个流行的段子说开去。
段子一:《手机》
纪委书记老严在办公室弄材料,党委书记板着脸进来:老严,你手机呢?老严才想起,早上孙子拿着玩,手机落在家里了。党委书记说:你的手机下午拨打了十几位局长副局长的电话,拨通了又不说话,现在有三个局长跳楼,五个局长失踪,还有八人心脏病突发住院抢救。你要注意身份,你可是纪委书记啊,不能随便让孩子玩手机……
 
段子二:《伟大的小人物》
一家五星级酒店,半夜三更陆续有人跳楼,还都不是一个房间的,120都忙不过来了。后来有人爆料,是一个名叫继伟的家伙喝醉了找不到房间,就在走廊挨家敲门,边敲边喊 : 我是继伟(纪委),开门!我是继伟,快开门!于是就有人相继跳楼。有一个省委书记还算冷静,没跳楼,隔着门问 : 你是市纪委还是省纪委?继伟回答 : 什么他妈省的市的,我是钟继伟!
    后来房间无声,待服务员开门进去发现,书记猝死……
上述两个段子虽是虚构之作,但也真实地反映了老百姓对贪官的憎恨以及对于某些问题官员异常脆弱的心里的讽刺和调侃。
 
二、 官员自杀虽然是小概率事件,却因时常刺激着公众敏感的神经而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
官员“自杀”的消息不时传出。如2014年7月9日,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2016年1月26日,长江证券原董事长杨泽柱跳楼自杀身亡。这距离其被公布调查仅过了20天。
另据南方周末的记者褚朝新在2014年所作的一次不完全的统计发现,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不足11年的时间,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涉及26个省份,其中湖南12人、浙江9人、四川8人,名列官员自杀榜前三名。被官方认定为自杀的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厅级官员30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自杀的112名各级官员,绝大多数都在一些重要部门任职,如地方党委政府、法院、公安、检察院、国土、纪委、教育、卫生、交通、信访等部门,没有一人是在团委、妇联等相对权轻的部门工作的。官员们自杀的地点,多选在办公场所。其中,39%的自杀官员选择在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自杀,在住所自杀的官员占33%,在宾馆饭店、医院、野外、铁路等场所自杀的约有21%。
虽然官员自杀不是高发事件,但是由于身份特殊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人们难以理解,公务员这么难考,而拥有“高位重权”、“好生活高福利”的官员们,为何会走上绝路呢?有专家就说了,官员自杀原因无非两种: 抑郁症自杀和畏罪自杀,而且个别的抑郁症自杀也不排除畏罪自杀的嫌疑。
 
作者不是医生,只是个法律人士,所以在这里不讨论官员单纯的抑郁症自杀这个医学健康问题,只讨论官员畏罪自杀这个单一的法律话题。
三、畏罪自杀的原因分析
官员畏罪自杀的原因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逃避法律责任。有少数贪官知道自己的腐败行为败露后,为了避免牢狱之灾干脆选择自杀,以避免被继续调查,避免身败名裂。
2、保住贪污贿赂所得。有些官员自杀,目的是“死了我一个,幸福一家人”。贪官一死了之,其经济问题很可能不再受到追究,其妻儿和家人就保住了“贪腐的果实”。
3、庇护其他的利益共同体。有些官员相互之间形成了牢固的利益联盟,大官保小官,小官保老板,盘根错节。当这个利益链中某个官员出了问题,眼看即将“全军覆没”,有些贪官就会选择“死了我一个,保住一群人”,自杀贪官可能是贪腐窝案中的关键一环,他死了,就等于切断了相关部门调查的线索,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有可能保护了其他贪腐人员。
4、追责不力。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人死为大,斯人已逝,本该追究的一些问题就此打住。所以有可能出现个别地方的个别问题官员自杀后被冠以抑郁症发作自行了断来应对公众的质疑。这种做法对个别贪腐官员东窗事发后选择自杀而不选择配合调查起了不好的引导作用。
 
四、如何破解官员畏罪自杀的难题
官员畏罪自杀更多是官场关系的利益需求造成的,因为一个人的自杀如果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护,这样的情况不仅不会给其他的贪官带来多少觉醒,而且官员畏罪自杀还会增加官场的腐败安全,活着的贪官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广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我们对畏罪自杀官员的处理一定要追查到底,千万不要给人造成可以“一死了之”、“不再追责”的错误印象。为此黄律师指出,对畏罪自杀的官员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
1、政治上予以彻底否定。对畏罪自杀的官员要开除党籍,绝不能让问题官员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2、对贪污、受贿的赃款一旦确定,必须坚决追缴,不能让国家和纳税人蒙受损失。
案例:江苏省南通中院2015年1月20日公布南通原房管局局长陈西(正处级)受贿案审理情况: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法院裁定没收其非法所得711.25万元。该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江苏审结的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南通中院的这一判例,粉碎了贪官畏罪自杀的白日梦。这位贪官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自杀之后不仅身败名裂,而且赃款也被全部收缴,没能用自己的生命换来家人享受他的遗产。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让人讥笑的可耻下场。南通中院的处理很给力,会让更多的贪官不再越雷池半步。
 
3、如果案子牵涉到其他人,也要逐一排查,绝不能让任何贪腐分子轻易蒙混过关。
案例:2014年9月8日,中秋夜,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政协原主席张彭慧在办公室里割腕自杀身亡。在张彭慧离世48小时后,他的中欧国际商学院“校友”、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振坤和昔日同事、曾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的武文元也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最新消息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已对武文元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武文元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充分证明,官员畏罪自杀并不能中断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立案侦查。
黄律师还强调要保护好我们的官员,防止官员畏罪自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同时对畏罪自杀官员要从严追查,让涉腐官员面临调查时真正懂得自杀并不能真正“解脱”,根本不可能让家人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根本不可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同时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知道,官员自杀不是调查终点,而是进一步深查细挖的起点。这样才会减少或杜绝官员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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