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提醒您从今起这些法律与大家密切相关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1日
广州律师提醒您,2016年3月1日起,又有一批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要开始实施。
一、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为弱者撑起保护伞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二、《物权法》司法解释,事关你的房子、车子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
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即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
三、警察叔叔犯错咋办?五种行为从重追究
3月1日起,《公安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五种行为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另有七种行为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空气净化器新国标,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3月1日,空气净化器新国标将正式实施。其新之处在于:明确了影响空气净化器净化效果的四项核心指标:洁净空气量(CADR值)、累计净化量(CCM值)、能效等级和噪音标准以及产品标识内容,同时给出了适用面积计算方法以及参考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