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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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就电子证据如何质证发表自己的观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7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
所谓“电子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电子证据的形成必需要借助于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者其派生物。除了人们通常所能看到电子邮件(E-mail)、电子聊天记录(E-chat)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等各种形式。而且从广义上讲,以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作为载体证据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因此,电子证据也可以叫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或者网络证据等等,是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主要是借助于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所形成的并且作为证据使用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其派生物。
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被运用得越来越频繁,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类新的证据不断出现在刑事诉讼当中,在审判中的证明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值得刑事辩护律师去好好研究和关注。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电子证据证明力及真实性认定与其他证据不同,应有独立的审查判断标准。电子证据以电磁介质为载体,没有传统观念上的原件。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介质。其产生于计算机并以数字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之上,用肉眼是不可能看到其内容的,它只有通过转换、复制而显示在显示屏或者打印到其它介质上才能被肉眼所见,因而,计算机证据不是没有原件,而是这个原件不能为肉眼所见,当它以某种方式显示出来时,已经失去了原件的属性,只能作为复制品对待。由此造成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脆弱性对其所证明的内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正因为其无形,所以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甚至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本质的真实,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声音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如果这些证据没有第三方证据来进行印证,极有可能出现误断。
广州辩护律师指出正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以及脆弱性的特征,使得它与其他种类的证据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公诉人出示的电子证据的质证就与传统证据的质证有所不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利红律师认为,对电子证据的质证应当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与传统证据相比有明显不同,由于电子证据的技术性特征,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取证过程中必须有电子技术专家予以协助。因此辩护律师可以从取证人员是否有取证资格,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能力以及相应的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质证。
二、取证方法是否存在问题。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从电子证据的提取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方面进行质证,包括:电子证据否有标注提取的来源、时间、提取过程、收集、保存证据的方法、提取人员等诸多方面来。
(1)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电子证据是否是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生成的;生成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曾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的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人工录入电子证据时,录入者是否被有效地监督并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合法录入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生成的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所以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一一加以分析判断。
(2)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环节:存储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证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人员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证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电子证据是否会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等等。
(3)审查电子证据的传送环节:经过网络传递、输送的电子证据,其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改变,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因此认证时要调查分析传递、接收电子证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中间人”(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电子证据在传递的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
(4)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环节。电子证据是由谁收集的,收集证据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收集者在对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是否客观公正,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等等。
(5)电子证据是否被删改过。
审查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是否经过了公证或者经当事人确认。        
三、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
辩护律师可以将作为电子证据的信息和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等有无联系与矛盾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就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内容形式的真实性提出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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