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田、廖x发应对民安保险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代理意见
顺德区人民法院:
我受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李x田、廖x发应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代位求偿的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因保险理赔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2012年12月2日,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李x田塑料五金电器厂车间(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李x田,实际经营者为廖x发)发生火灾,火灾波及佛山市顺德区理文纸品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导致佛山市顺德区理文纸品有限公司车间及仓库直接过火,直接过火区域面积达800平米左右。其中,生产车间四周及屋顶变形,屋顶夹芯板隔热层均全部过火烧毁。紧邻的仓库(一楼)墙面烟熏、局部批荡脱落。车间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过火烧毁,车间放置的水墨机、切割机、开槽机等机器设备过火。仓库部分靠近车间的成品、半成品等过火,其余存货均被消防水淋湿。车间靠近大门一侧二楼办公室全部过火,其内办公用品、家具、装修等全部过火烧毁。
佛山市顺德区理文纸品有限公司在贵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从2012年03月22日至2013年03月21日止。根据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公估报告》,佛山市顺德区理文纸品有限公司投保范围内资产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核定损失为人民币1,104,047.49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残值并按投保比例分摊,扣除免赔额后,理算赔付金额为人民币473,741.85元。
佛山市顺德区理文纸品有限公司已签订《赔付确认及权益转让书》,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已支付上述赔款人民币473,741.85元,并向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本次事故保险公估费人民币29,493.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503,234.85元。为此,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二、本次火灾事故的责任方为第三方---李昶田和廖泉发,李昶田和廖泉发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顺德大队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大队顺公消火字【2012】第1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李昶田塑料五金电器厂车间(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李昶田,实际经营者为廖泉发)东北角距西墙40米,距南墙20米处的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而着火蔓延成灾。由此可知,本次火灾的责任方为李昶田和廖泉发。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出租方的李昶田还是作为承租方的廖泉发,均对电线的老化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之责,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昶田对廖泉发尽到了提醒义务,另外李昶田将厂房出租给廖泉发,收取租金,廖泉发利用出租人李昶田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李昶田塑料五金电器厂车间的名义对外经营,由此李昶田对廖泉发的经营过程中的消防隐患负有监督管理之义务,但李昶田对廖泉发的经营过程中的消防隐患并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之责,根据侵权行为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李昶田对廖泉发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火灾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李昶田塑料五金电器厂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李昶田和实际经营者廖泉发进行追偿。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构成要件有三:首先,被保险人投保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属保险人的理赔范围;其次,该事故的发生是因第三人所致,且第三人应对该事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只要具备了这三个法定要件,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一法定权利便已当然取得并可依法行使。我国《保险法》的第六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自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向被保险人佛山市顺德区理文纸品有限公司履行赔偿之日起,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就上述保险赔偿金及保险公估费向责任方李昶田和廖泉发行驶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完全符合代位求偿的三个构成要件。请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合法权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