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1日
张先生和王先生都是深圳龙岗区本地居民。2010年3月初,张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这笔钱的借期为一个月,月利息15%。同年6月底,张先生再次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借期和利息与上次一样。
张先生每个月均能按约定支付利息。据张先生介绍,他先后向王先生支付利息15万元。但从2010年10月起。因利息实在太高,他无力再支付,至2011年10月,本金和利息已经高达56万元。
后双方经过协商,王先生答应为张先生免息两个月,如果到2012年2月仍不能还钱,必须每个月支付利息10万元。然而,张先生没有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
2012年3月,王先生将56万元欠条交还给张先生,要求张先生写下一张66万元的欠条。
广州越秀区资深辩护律师黄利红说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黄利红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因此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律师指出张先生只需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银行的贷款利息为准的利息,黄律师提醒,个人遇到生活困难或者企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要从合法途径获得信贷或者融资。一旦遭遇高利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