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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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指出王某涛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2日

王某涛的父亲王某贵因食道癌晚期饱受疾病的折磨而感到极度的痛苦,觉得生活下去没有意义,所以萌生出自杀的念头,多次自杀未遂,就请儿子王某涛给他喝农药结束生命,王某涛起初不答应,但是他父亲多次请求,王某涛看到父亲饱受疾病的折磨又无能为力,而且因为长期服侍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也产生了厌烦的情绪,王某涛认为父亲死了对病人对自己都是一种解脱,所以就同意了父亲的请求,王某涛从农用专卖店买回一瓶敌敌畏并帮助父亲王某贵喝下,王某贵在喝下后半个小时后就死亡。

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王某涛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王某涛主观上出于故意,其目的是帮助死者自杀,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黄利红律师说“在司法实践里,协助他人自杀的人,主观心态非常不好确定。有时可以认为是被自杀者所迫,有时也可能是他本人临时起意,比如长年伺候病榻上的老人,突然心力交瘁,激动状态下诱导、鼓励对方自杀,并且提供工具或者其他条件。这些从主观恶性上都是有区别的”。黄律师认为,在一切“协助自杀”案中,死者的态度对于最后的定罪不应该产生任何影响,是否应当定罪,仅仅只取决于行为人当时的客观行为。哪怕是在死者的强烈要求下也不行。生命是不可以私相授受的,这是一个大的法律原则。

    黄律师认为在量刑上,死者求死的决心,协助者所起作用的大小都会产生影响。“还有一种行为,教唆自杀,在他人生活困顿或情绪激动的时候,大谈生命无意义、死亡很解脱等等,来诱导对方自杀,并且在对方自杀时提供帮助,这种诱导的行为,在量刑上就应该是一个加重情节,应当被判处比较重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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