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律师函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5日
郑x军先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钟x芳女士(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与你方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有关事宜致函于你。
2012年11月18日,委托人与你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坐落于海珠区纺城东一街12号1512房以人民币1680000元出售于你,合同同时约定,签订本合同时你方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三万元整作为定金。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你向委托人交付部分楼款(含定金)人民币贰拾五万元整,委托人收款当日即时向抵押银行申请涂销抵押手续,涂销抵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负责支付;部分楼款共计人民币四十三万元整应在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并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时支付。银行同意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天内,双方应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交易过户手续需在本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以付清双方交易税费为准);人民币一百万元由你方申请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委托方支付。你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天内办妥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
从2012年11月18日签约至今已经过去半个月了,但你至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5天内向委托方支付第一期款项25万元(含定金)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及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显然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双方所订合同的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你必须每天按未付房款0.05%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为此,本律师受委托人委托,郑重函告你方:
一、请你信守合约,及时履行合同,支付第一期款项25万元整,并每天按未付房款0.05%的标准向我的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二、尽快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以确保第二期、第三期款项能够及时支付。
三、委托人限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的12天内支付完第一期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否则视为你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买入该房产,为此按照双方合同的第八条第2项约定,12天后你方须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产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即人民币168000元整。同时12天后委托人有权利将房子卖予他人。
综上所述,请你方收到本函后,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及合同义务,否则委托人将依法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包括且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扣押、冻结你方财产,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利红
日期:2012年12月5日
联系电话:13322804716 黄律师
附:本律师函一式二份,一份致郑x军、一份本律师事务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