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谈行贿案辩护的一点体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2日
2005年,被告人周X明为了在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采购病床项目的招投标中能够中标,向该院的设备科科长林永雄行贿10万港币,在广东三打两建过程中,今年上半年随着林永雄受贿东窗事发,周X明随即也被海珠区检察院以行贿罪逮捕。周X明被捕后,其家属委托我做周的辩护人,我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深切地体会到,律师的会见很重要,它为法庭的辩护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在会见周X明的过程中,了解到周X明只是向林永雄行贿10万港币,但是刚被拘留的时候,因为某些原因,周X明编造了向其他人行贿300多万的所谓“事实”,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严重,如果行贿300多万,那么量刑就重恨多了,如果这个虚假事实不予澄清,这个案件将来的辩护工作会很难进行。因此我立即提醒当事人,是你做的你要交代,不是你做的,不能瞎说,你说了就要负法律责任。会见的时候,非常庆幸有办案人员陪同,我随即跟当事人讲,你要把这个问题交代清楚你为什么当初编造行贿300万的虚假事实,将经过写成材料,交给办案的检察官,我也会跟进这个案件,如果你现在说的情况属实,你有可能取保候审。会见完后,我再一次跟经办周X明行贿案的检察官联系,要求他对周X明翻供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同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院在查明周X明翻供的事实属实后,随即同意了我给周X明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将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可以说通过我们律师的会见,很好地协助当事人以及办案单位查明了案件事实,为当事人取保候审以及法院的缓刑判决赢得了希望。同时这个案件还给我第二个体会,那就是:有时候律师会见有办案人员陪同是个好事,至少可以证明当事人所言并非律师教的,给律师带来安全感。当然假设没有办案人员陪同的情况下,怎么办?碰到类似周X明这样的案件,最好能够会见时录音录像,这样有利于降低风险,同时给当事人的案件赢得转机。周X明这个案件后来海珠区检察院在起诉中,只起诉了周X明只是向林永雄行贿10万港币,本案经海珠区法院审理,法院对周X明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下面是本辩护人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周X明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进行辩护,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行贿罪不持异议,下面就本案的量刑谈谈意见:
一、周X明虽有行贿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尚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实际损失。
2005年,被告人周X明为了在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采购病床项目的招投标中能够中标,向该院的设备科科长林永雄行贿10万港币,林永雄收取10万港币后并没有给周X明办事,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病床项目的采购仍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正规、公开的招投标,而且被告人周X明代理的珠海伯轩医疗科仪有限公司属台资企业,生产的病床质量在同行业领先。当时投标价是130多万,却最终被另外一家投标价为150多万的公司中标,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贿行为情节一般,其行为也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实际损失。
二、周X明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为侦查机关顺利侦破此案以及林永雄受贿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周X明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四、周X明有自首的表现。
五、本案发生至今已经过了7年,从案发到现在,被告人没有再出现违法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周X明的上述情节,对其作出定罪免罚的刑事判决或者在定罪时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