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的一份保险案件的代理意见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3日
代理意见
委托人(被告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
诉讼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深圳市家宜多实业有限公司狮岭商场诉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人认为:
一、原告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有权拒赔。按照被告和原告在保险单中的约定条款2、盗窃险B条款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损失;
……
在本案中,原告的商场里面的监控设施全部失效,很显然作为商场的最重要的安保设施,无人管理,无人问津,而且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非常熟悉商场情况,所以不排除原告内部员工作案的嫌疑。因此原告对于财产被盗存在重大过失,按照双方在保险合同里的上述约定,被告有权利拒赔。
二、原告对被盗损失存在夸大的行为。
1、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被盗损失为162536元,原告自己在民事起诉状里面也提到原告就被盗物品及其价值提供更为详尽的证据,事实已不可能。故其要求被告赔偿130028.8元没有事实依据。
2、盘点短缺数不等于被盗数。因为盘点数包含了原告内部管理的盘亏损失。公估机构在现场勘验时也发现柜台盘点数与实际库存数存在差异。
3、手机是恒一通讯连锁店所有的财务,不能成为原告的保险标的。
4、洗发水放在商场货架上,收银台的监控显示,犯罪嫌疑人穿过商场时未提走物品,所以可以判断洗发水未被盗。
5、根据出口的视频监控可以看出,既然原告声称被盗50多万元的现金,那么从视频来看,两个男子手中提的很有可能是现金,另外一名男子手中提的物品怎么算都不可能超过几万元,大家据视频做一个模拟实验,结果马上就可以知晓。
6、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家宜多实业有限公司狮岭商场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不应当作为本案理赔定损的依据。该结论书第九条指出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依赖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第十条估价声明:价格评估结论受上述第九条限定条件限制,委托方提供的真实情况由提供方负责。言外之意,鉴定单位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无法保证和无法判断鉴定材料是否真实,也不对该鉴定材料的真实与否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鉴定材料的真实与否由委托方自己承担。从上述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具有附条件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原告提供的鉴定材料明显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因而鉴定结论自然也不可能真实。因而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家宜多实业有限公司狮岭商场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不应当作为本案理赔的依据。
三、本案应当以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估结论作为理赔和判决的依据。因为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不是简单地不加审慎地以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为依据,而是在第一时间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搜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因而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和确定性。而且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的理赔定损机构,专门针对保险事故进行专业定损,所以与一般的价格事务所相比较,更具有权威性和针对性。
四、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证明被盗损失只有24540元。扣除4908元,本次事故的理算金额应为人民币19632元。
终上所述,原告自己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财务被盗,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拒赔,另外,原告存在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嫌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以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损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诉讼代理人:黄利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1月23日
广州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