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的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3日
广州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
质证意见
被告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家宜多实业有限公司狮岭商场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的质证意见:
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家宜多实业有限公司狮岭商场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可信。理由如下:
1、该鉴定属于单方委托,不具有客观公正性。
2、鉴定的资料不可靠。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到实地进行勘验、调查,没有掌握全面准确的第一手鉴定资料,只是简单的根据原告家宜多一方提供的夸大的不真实的《商场被盗物品盘点记录》作为鉴定依据,很显然鉴定的结论不可靠。
3、《关于深圳市家宜多实业有限公司狮岭商场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本身也指出其结论具有不确定性和附条件性,从而进一步证明其不应当作为本案理赔定损的依据。该结论书第九条指出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依赖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第十条估价声明:价格评估结论受上述第九条限定条件限制,委托方提供的真实情况由提供方负责。言外之意,鉴定单位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无法保证和无法判断鉴定材料是否真实,也不对该鉴定材料的真实与否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鉴定材料的真实与否由委托方自己承担。从上述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具有附条件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原告提供的鉴定材料明显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因而鉴定结论自然也不可能真实。
结论:我们认为,本案应当以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估结论作为理赔和判决的依据。因为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不是简单地不加审慎地以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为依据,而是在第一时间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搜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因而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和确定性。
而且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的理赔定损机构,专门针对保险事故进行专业定损,所以与一般的价格事务所相比较,更具有权威性和针对性和确定性。
综上所述,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家宜多实业有限公司狮岭商场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并且作为鉴定基础的材料不真实,所以鉴定的结论也不真实。因而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家宜多实业有限公司狮岭商场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不应当作为本案理赔的依据。
诉讼代理人:黄利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