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萝岗律师谈刑事案件的调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2日
广州萝岗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广州萝岗律师黄利红认为,刑事案件调解制度,虽然没有写入中国《刑法》。但是,在各地的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了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通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调解,使受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给予从轻处罚。
这项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广州刑事律师的实践操作上来看,确实有利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因此,广州萝岗律师强调刑事律师接受委托辩护后,只要刑事案件有可能进行调解的,刑事律师就应当组织双方家属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告诉法庭,以求得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时,尽量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最好在公安侦查阶段进行,因为有无罪释放的可能。对于较重的刑事案件的调解,可以选择在审判阶段进行,这样调解也容易进行,从而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总之,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审时度势,巧妙地运用好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死亡赔三万,凶手判六年就是广州萝岗律师黄利红办理的一个通过调解为被告人黄某某获得轻判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