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刑事律师谈沉默权的作用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1日
广州越秀刑事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广州越秀刑事律师黄利红说,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有名的米兰达规则(rule of Miranda)。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被控犯有绑票和强奸罪而被亚利桑那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形下作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法庭,虽然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陪审团仍裁定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并作出有罪裁决。196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其理由为:警方在审问在押的嫌疑犯时,应事先告知他有3种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权利;在诉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如无力自聘律师则应由指定辩护人为之辩护的权利,否则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这就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米兰达规则”,
广州越秀刑事律师黄利红认为,刑事案件沉默权,在我国确是个新事物,它是近几年司法实践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当今中国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偶尔出现,但意义重大。沉默权的行使,标志着中国法治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何有效行使沉默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意义非常重大。一般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以后,公安机关审讯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告诉侦查员在我的律师没有会见以前,我有权保持沉默。这样处理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处于有利地位。待刑事律师会见嫌疑人以后,嫌疑人知道自己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