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律师黄利红认为,刑事案件律师应当将辩护工作前移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1日
广州天河刑事律师:13322804716,黄律师。
刑事案件辩护,一般的刑事律师都以为是在审判阶段向法院递交《辩护词》,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广州天河律师黄利红认为只要有辩护的价值,无论哪个阶段,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定错了,无论是无罪还是定性的问题,为了改变公安机关的有罪或定性的错误,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侦查员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侦查员充分考虑刑事案件的无罪或定性。将其犯罪和定性朝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方向改变。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刑事律师还可以在检察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争取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其改变。这一提前辩护的价值,在于在审判阶段之前查明基本事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局面。广州天河律师黄利红在为湖南三合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的辩护中,采取辩护前移的方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公安侦查阶段,广州天河律师黄利红向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提交法律意见书,该公安机关采纳广州天河律师黄利红的法律意见,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