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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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指控被告人朱xx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广东刑事辩护律师:13322804716,黄律师。

一、朱xx非法经营罪一案案情摘要

    2012年5月23日 ,被告人沈xx经介绍向被告人朱xx租用揭东县玉湖镇玉牌村斜下山其管理的山林长约200平米的山地,在该处搭棚建工场生产假烟。被告人沈xx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朱xx为该假烟窝点买菜,以每月2500元和500元的工资分别雇佣被告人陈xx、施xx为该假烟窝点把门。2012年6月9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朱xx、陈xx、施xx,扣押涉嫌假冒红塔山香烟1150条、红梅烟1700条、黄果树香烟850条、红双喜香烟50条、滤嘴棒52万支、烟丝1400公斤。经广东烟草揭阳有限公司估计:该批涉案假烟价值总计人民币463819.46元。揭东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沈xx、朱xx、陈xx、施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xx归案后,其家人委托广东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为朱xx出庭辩护,黄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发现本案中的一个细节对当事人非常有利,那就是涉案烟支总数为75万支,达不到“两高”解释中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广东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情节并非特别严重,揭东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

       2012年8月6日,揭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作为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朱xx进行辩护。

 

二、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详细地阅读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朱XX,对本案的情况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朱XX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朱XX出租场地时,对于被沈XX他们用来存放假烟并不知情。在向朱XX租用场地时,沈XX并没有告诉朱XX场地用来存储假烟。这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朱XX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来。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场地出租用于养殖,而且还强调不得用于违法或有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在朱XX的讯问笔录里面,朱XX也提到出租的场地不得有违法和污染的情况出现。朱XX是在后来沈XX等人开始存放假烟的时候才意识到他们可能违反了当初的约定,并感到他们的行为有所不妥,为此朱XX还打电话责问沈XX,为什么会有烟支,沈XX告诉朱XX,他只是搞点小包装,没有什么事,在这种情况下他才没有报警。因此朱XX犯法是因为不懂法而误触法网,属于被动犯罪,这跟有明确认识是违法而为之,其主观恶性相对要小得多。
2、本案的犯意提起人是沈XX,投资人也是沈XX等人。被告人朱XX对于这些假烟的生产既无出资,更不拥有生产的经营决策权以及经营利润的分享权。他只是为被告人沈XX提供辅助性工作----买菜。
二、假烟的生产存储时间极短,从开始租地到搭建棚户再到招聘员工再到窝点被端总共就半个月,而且涉案的假烟尚未流入市场就被全部查获,社会危害性得以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三、起诉书指控的涉案卷烟价值463819.46元的估价不准确,本案的生产的烟支只有75万支,尚未达到两高司法解释所要求的100万支的数额要求,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起诉书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涉案卷烟的数量无法确定。侦查人员在现场查扣那些散装的烟支后,并没有当场进行清点,甚至在查扣这批烟支时,扣押清单上连被告人签名确认都没有,很显然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查扣的这些烟支数量是怎么统计出来的,通过什么方法统计出来的,是否存在夸大烟支数量的情况,现在已无法查证。
2、鉴定的单价有问题,查扣的都是散装烟支,但鉴定部门却按成品烟的价格来鉴定,显然是不公正的。另外每一个牌子的烟都分不同的档次的价格,但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却均按一个价格101.27元的来计算,而且这个价格均远远高于涉案品牌卷烟的平均价,这很显然是缺乏依据的。
3、即使按照侦查人员统计的烟支数量75万支来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也只是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不应当以起诉书指控的涉案卷烟价值463819.46元作为量刑依据,而应当以具体的烟支数量作为一个量刑参考。
四、被告人朱XX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文化程度较低,小学都没有毕业,法律意识匮乏。
五、被告人朱XX归案后,能够配合办案单位,坦白自己的罪行,同时交代同案的罪行,对于办案单位顺利破案提供了帮助。从今天的庭审来看,他的认罪态度也非常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量刑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考虑到被告人朱XX在本案中系从犯、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人性化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建议法庭对朱XX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2年8月6日
 

三、刑法对非法经营罪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刑事辩护律师:13322804716,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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