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广州刑事申诉律师:拔开迷雾现真相之二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6日

         

------针对检察意见的几点反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是陈x亮强奸申诉一案的代理人黄利红律师,2012612日,我专程到阳江监狱会见了陈x亮,就几个问题向陈x亮了解情况。

问:陈x亮,为什么你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审、二审庭审的陈述有些出入?

答:一是当时紧张害怕,二是他们问得不清楚,所以我答的也不完整。  

问:去香蕉园前,你说有人打电话让你过去,但你在不同的时候说的给你打电话的人都不一样,为什么会这样?

答:因为当时他们给我打电话,具体是谁,我的印象不是很深刻,所以就出现不同的回答。

问:陈x亮,你说你没有强奸受害人,那你怎么证明你没有?有谁跟你一直在一起?你说你从别的地方接到他人的电话后赶到香蕉园,那谁跟你一块过去的,这个人是否一直和你在一起?

答:“开深”一直和我在一起,当时我接到电话后,我和“开深”各自骑一部摩托车过到香蕉园的马路边。“开深”一直在我边上。

    问:在香蕉园的马路边停留了多久?

答:两、三分钟,就一起和他们回家了。

问:你有没有进到香蕉园里面?

陈:没有进到里面。

后面本律师也将附上检察员的相关检察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

1、不论陈x亮的说法如何不一致,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他自始至终都否认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法院决不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出入而随意出入人罪。

2、检察员认为陈x亮的一些细节陈述不一致,所以其无罪辩解不可信。代理人认为,检察员的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陈x亮细节陈述的不一致很正常。一个人不管你有没有实施犯罪,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心理都会非常紧张,也都会很自然地去实施避嫌的行为。所以细节出入没有什么好奇怪的,这完全符合一个被羁押的人(不管他有没有实施犯罪)正常心理反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检察员的心理素质估计也好不到哪里。

3、检察员的检察意见认为,同案人和受害人都有指证陈x亮实施强奸。代理人认为,检察员的这个论断太武断,甚至有睁眼说瞎话的嫌疑。为什么检察意见不能客观公正地认定这些同案人和受害人在指证陈x亮的时候还存在大量的疑点和破绽?为什么检察员对同案人在庭上否认陈x亮有强奸被害人的事实熟视无睹?为什么对公安侦查人员的诸多违法违规的地方置若罔闻,不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公安人员纠正违法违规之行为?在办案过程中,公诉人、一审、二审是否考虑了一些不该考虑的法外因素在里面。如果说是因为担心因纠正错案而使一些人担责而无视陈x亮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于不顾,那么公平正义何在!法官、检察官的良知何在!

4、检察员的检察意见书将举证责任推卸给陈x亮一方,该调取的通话录音不去调取,该收集的证人证言没有收集,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也是控方严重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建议:

1、省高院调取当天陈x亮的通话录音,如果确实有同案人在第二次强奸的时间里打电话给陈x亮,那么证明陈x亮确实没有说谎。因为陈x亮如果一直和同案人在香蕉园现场,就不存在他人给他打电话的必要。

2、省高院对一直和陈x亮在一起的“开深”进行调查,如果“开深”确实和陈x亮一直在一起,那么“开深”自然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上述意见,供省高院参考,希望省高院能秉公办案,查明事实真相,还陈x亮一个清白。如果这样,那就是法律的胜利,公平正义的胜利。

(梁开深,身份号码:4408251992071xxxxx,户籍地址:徐闻县西连镇英邱村xxx号,该信息来自公安侦查机关的辨认笔录)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2612晚上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