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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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谈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应对策略13322804716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广州刑事律师指出,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从这些年的办案实践来看,大多数公安人员能认真贯彻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做到令行禁止,使这类违法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维护了公安机关的声誉。但是,还是有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中重犯此类错误,超越权限,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追款讨债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甚至强行非法扣押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为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与被扣押的人单位或家属进行谈判,订立私了“协议”,不交钱就不放人;有的为企业事业单位追回款项后,硬行索取“提成”;这些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声誉。对公安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应对,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如下几点:

一是向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如果相关领导没有介入此案,应当也会很快得到妥善处理。

二是代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实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做出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指出,这种方法比较快捷有效。一般情况下申诉后一个礼拜检察院就会调查了解此事,公案人员如果是违法办案,问题会很快得到纠正。

三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届时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能据此推定某公民或单位已涉嫌诈骗或合同诈骗犯罪以及应对其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其行为只涉及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不具备犯罪嫌疑时,可以认定被告公安机关的被诉行为属越权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如审查结果被诉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则及时再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相应判决。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认为,这是不得已才选择的方法,因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但是在前面两种方法均不奏效的情况下,只有选择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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