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合同律师黄律师谈债权债务的转移13322804716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8日
新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广州合同律师|广州律师|黄律师强调,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合同法对转让的规定或法律限制,以确保转让有效。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
广州律师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