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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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专业、最资深、最知名离婚律师13322804716黄律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7日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广州资深离婚律师|广州知名离婚律师黄律师谈离婚案件证据的收集问题。黄律师说,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广州资深离婚律师|广州知名离婚律师黄律师强调实践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 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 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当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 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一、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应该讲,每个人都不愿意打官司,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对于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因此,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 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各地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 ,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委托律师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具调查令。如果查询房地产资料的内档,往往也要法院调查收集。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有二个“不怕”。第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对一个简单的案件,一般法官都会喜欢处理。而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一次次申请法院取证的情况下,有的法官会显得不耐烦。这时,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你的权利尚未丧失,就不要看法官脸色作决定,因为法官只给你打一次交道,而判决结果确要影响你的一生。对于律师来讲就不同。有的律师往往会看法官的脸色,因为律师还有下一次和法官打交道的机会,他给法官“面子”,法官下一次就可能给律师“面子”,但实质伤害了委托人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作为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选择一个敢于坚持原则,把维护当事人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律师,哪怕费用高一些,但确有更好的后继保障。
  二、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在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
  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
  作为律师,我们不考虑你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由于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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