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离婚律师、离婚律师事务所黄律师13322804716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7日
广州离婚律师事务所|广州离婚律师|广州婚姻律师|广州律师黄利红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时,指出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广州离婚律师事务所|广州离婚律师|广州婚姻律师|广州律师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和第三者。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 广州离婚律师事务所|广州离婚律师|广州婚姻律师|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第三者应成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虽然说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但起因往往与“第三者 ”有关。黄律师还指出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通过法律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除了有过错的配偶外,将来立法应当增加第三者。
广州离婚律师咨询: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