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就强奸罪的认定答记者问

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强奸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0日

 

         广州电视台记者张勇:黄律师,您好!针对小苏这个案子,你谈谈如何界定强奸和自愿之间的界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张主任,您好!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何界定男女双方的行为是强奸还是自愿,主要看双方发生性行为时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如果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就构成强奸。如果没有,就不构成强奸。那么如何认定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那,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界定:
        一是男方是否使用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 、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等手段,使妇女不敢或不能反抗。
        二是是否使用胁迫手段同妇女发生性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三是男方是否使用其他手段同妇女发生性行为。所谓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或使用催眠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昏迷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手段中的一种,就可以认定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相反,在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无实施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自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因事情败露,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的是“半推半就”的行为。半推半就要看在什么情况下的半推半就,如果是热恋中恋人,因为女方害羞出现半推半就,实质上是假推真就,那很显然就不构成强奸。相反,如果是女方在孤立无援,害怕被伤害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半推半就,就有可能构成强奸了。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说男方明智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是有精神病的妇女而任然同她发生性行为,只要该男子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什么情况均构成强奸罪
 
        张记者:在官家女与穷书生的感情纠葛中,你是怎样取证的?
        黄律师:小苏和女孩相处了几天后发现女孩不适合他,提出分手,结果女孩家人以告发强奸罪进行威胁,要求其结婚。小苏向我求助后,我们马上开始收集小苏未实施强奸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 手机短信等等。电话录音作为一种视听证据能够最真实客观地反映当事人当时对发生性行为持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是谁主动,谁被动,有没有强迫等等。QQ聊天记录也全面反映双方的情感历程以及双方的关系状态。手机短信反应了女孩对性行为的主动。因为这些证据是在双方的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是无容置疑的。这些证据充分地证明小苏和女孩是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和女孩家人以强奸罪相威胁逼迫小苏和女孩结婚的事实。由于这些证据收集及时,为后来赢得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给小苏免却了一场牢狱之灾。
 
        张记者:你是如何调解这起案件的?
        黄律师:小苏是因为受到女方家人告发强奸的威胁才和女孩结婚的,所以小苏和女孩结婚违背了小苏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小苏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因为我们准备的证据很充分,法官感觉如果按撤销婚姻来判决的话,这对女孩及其家人都是件很难堪的事情,所以最后法官建议我们改变诉讼请求,将撤销婚姻之诉改成离婚之诉,进行调解。我们双方接受了法官的意见。双方在离婚这个问题上没有分歧,但是女方觉得很吃亏,提出赔偿50万的精神损失费。这不是开玩笑吗?这分手费50万,不要说对于一个穷书生来说,就是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也是个天文数字,按这么说,将来谁还敢恋爱、结婚和离婚啊。所以我们断然拒绝了对方的无理要求。不过毕竟在定亲、结婚时女方花了点钱,虽然不多,但这些钱都是女方家出的,所以我提议,这些钱小苏和女方平摊,由小苏补偿女方1万元。最后双方接受了我的这个提议,案件以调解结案了。
        张记者:这个案件的结局还是很完美啊。
        黄律师:双方都算满意。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3322804716.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