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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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教你如何防范合同诈骗陷进?

作者:黄利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广州律师教你如何防范合同诈骗陷进? 
    [案例]: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分别与受害人彭某某、彭枫某以经营铲车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固定分红合同,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1000元,每月固定分红2600元;以经营铲车的名义向受害人彭某祥出具借条,取得彭某祥资金51000元,约定每月分红1500元;2008年1月20日,彭某与彭某某、彭枫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购买泰昌水泥厂废铁的协议,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5000元,约定彭某在2008年5月20日一次性付清二人本金及分红利润130000元;2008年3月14日,彭某以经营粉磨站的名义向彭某祥出具借条,取得彭某祥的资金150000元,且约定每月分红4500元;彭某取得上述资金共计413000元。彭某并未按协议要求使用,而是全部用于还债、赌博等。三受害人得到一、二个月的分红款后多次找彭某催讨分红款等,在得知所有款项已被其挥霍后,于2008年6月21日将彭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分歧】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合同纠纷,理由是被告人彭某与彭某某、彭枫某、彭某祥签订的合同系合伙合同纠纷,且彭某一直在经营,只是其一时经济状况紧张,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彭某的行为系合同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出具借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资金413000元,将款挥霍后,已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致使受害人资金不能返还。 
  [黄利红律师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纠纷是指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由此使合同的另一方受到损失。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合同诈骗犯罪而是属于合同纠纷。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根本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宜以合同纠纷来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且在签订合同后,被告人也未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被告人取得受害人的合伙资金后,将该款用于还债及赌博等挥霍,致使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足以认定客观上被告人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签订履行合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合伙款的故意。因此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现在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况非常之多,而且大部分合同诈骗被视为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由于证据不足的问题而难于立案,使骗子们逍遥法外,骗子有了实力后往往会设计更大的骗局。企业家们稍不小心,就可能中招。为此,黄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出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常见手法:
  1、以假乱真法。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唱空城”法。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演双簧”法。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空手道”法。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钓鱼”法。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连环套”法。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黄律师提醒】:
  防范合同诈骗五招要记牢:
  1、严把合同关。
  正确地签订合同要求签约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要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自己的法律顾问咨询。再次,要特别关注争议管辖权条款以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所以最好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学会多看:看对方资质证书全不全、真不真,看对方身份证有没有问题,看产品与合同是否相符,看对方眼睛是否飘忽不定。只要是骗子总有露出破绽的地方。
   3、切记戒贪: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午餐”。
  4、多问多想,增强防范意识,多问一个“为什么”。想一想对方做生意的目的,有没有骗人的可能。
   5、多动,马上行动,进行广泛的资信调查,查清对方的资信状况。
   黄利红律师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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