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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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李某的行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3日

 李某是一嫖客,经常光顾于地下卖淫窝点,在一次血检中发现其携带了艾滋病病原体,但在痛苦之后更加频繁出入于娱乐场所,后经查,李某造成多人感染艾滋病毒。李某的行为?

解析:艾滋病不属于性病,故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嫖娼罪无此罪名;李某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95 条关于“重伤”的解释规定:(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的行为属于第 (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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