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李某的行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3日
李某是一嫖客,经常光顾于地下卖淫窝点,在一次血检中发现其携带了艾滋病病原体,但在痛苦之后更加频繁出入于娱乐场所,后经查,李某造成多人感染艾滋病毒。李某的行为?
解析:艾滋病不属于性病,故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嫖娼罪无此罪名;李某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95 条关于“重伤”的解释规定:(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的行为属于第 (三)项。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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