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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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甲是一15岁的初中学生,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3日

       整日闲逛于网吧,由于沉溺于网络而欠下外债数千元。在向家 长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偷偷将邻居家未满月的孩子抱走,并通过电话模仿他人声音向婴儿家 长索要5000 千元。但由于婴儿一直哭闹,甲怕败露,便将孩子在桥洞下投入河水中,致死亡结果发生。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什么罪?

答:《刑法》第17 条第二款的规定了已满14 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立的8 种犯罪行为。根据2003年4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指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 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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