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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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案情] 被告人:刘某,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27岁,某城待业青年。 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7人脚踏三轮车与某街道办厂的满载的三轮货车相撞,双方发生口角。对方女工张某上前评理,被刘某将其一只衣袖拉破。与刘某同行王某(另案处理)煽动说:“袖子拉坏还太少,要把她的衣服扯下。”另一个薛某(另作处理)也说:“把她的裤子剥光。”刘某为显示其“本领”,便把张某的衣襟拉破,胸罩撕坏,并摸捏张的乳房。其余人也趁机抓摸张的乳房、下身,致使张某的乳房、阴部及腹部被抓伤30多处。当与张某一起的女工唐某上前指责被告人的侮辱、猥亵行为时,刘又把唐  答: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因其光天化日之下,撕毁妇女上衣,强行猥亵、侮辱,情节特别恶劣,所以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所请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德及妇女的人格尊严的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能成为此罪的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出于直接故意。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刘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张某、唐某两女工内外上衣撕下,强行猥亵、调戏、侮辱,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情节特别恶劣。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主客观特征,因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依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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