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被告人:程某,男,29岁,高中文化,某化工厂工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
答:法院判决认为,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要理由是:程主观上出于对周的报复,想给他点厉害看,而对于死亡结果属于过失,因而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4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结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分析此案,我们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程某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周的死亡结果之态度是放任,而非过失。程某明知自己利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程某并非是具有伤害周某的故意,而对死亡之结果表现为过失。因此,法院对程某的定性是不妥当的。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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