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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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关于刑法上的“着手”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是预备,瞄准才是着手  B.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车门的,撬动车门时就是着手 C.为劫取他人财物,开始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的就是着手 D.为杀害仇人而喝酒壮胆的,其着手行为适当向前提,即喝酒行为就是着手。答:ABC。其中BC两项应该争议不大。关键是A项。是否着手,客观的实质论认为看该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性或者是紧迫的威胁性。形式上一般采取犯罪对象论,考察该行为是否针对具体被害对象开始下手。掏枪应认定为预备,只有瞄准才是针对具体被害对象,属于该类案件的着手点。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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