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26.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答: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缀着,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 13322804716
                       13322804716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