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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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案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1甲乘出租车,趁司机下车小便之机将车开走,定抢夺罪;案例2甲为乙扛行李出火车站,乘乙验票之机将行李拿走定盗窃罪,为什么客观表现相同定罪却不同呢? 答:这两个案例的定性其实都是有争议的,这两个案例定性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抢夺罪、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公然夺取,即一旦实施即可被被害人所发觉;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即自认为以不被被害人所知的方法非法占有财物;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非法占有财物。案例1,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公然夺取,但又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因而应定抢夺罪。案例2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需要仔细斟酌。我倾向于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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