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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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8日

  物权法实施前,根据传统观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不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起诉不要求离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予驳回。但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有约定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双方达成这样的协议,当做别论。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就是法定共同财产制,不能分割。
  物权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基础丧失可以理解为夫妻关系不存在,重大理由如何理解,实践中还缺乏统一标准,但此类案件的处理必须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能够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这些重大理由是否可以考虑包括夫妻分居,一方服刑,一方得重病需要大量金钱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尽相关抚养义务等,仍需进一步研究。如果存在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当事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即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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