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患病员工"的含义和条件有什么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1日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二条已作出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l-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患病职工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职工,其条件原则上按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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